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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訪人有權對國家機關哪些事項提出建議、意見?有權對哪些人員、哪些行為提出建議、意見和投訴?
  答:信訪人有權對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和國家機關的工作等事項提出建議、意見。地方性法規是指: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深圳、珠海、汕頭的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特區法規;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乳源瑤族自治縣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是指: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發佈的具普遍約束力的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信訪人有權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國家機關是指,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
  信訪人有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意見,或者對其的職務行為投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所謂職務行為是指履行本機關或者單位職責、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行為,或者代表本機關或單位,以機關、單位名義履行職責所作出的行為,而非以個人名義作出的行為。判斷職務行為,通常根據執行職務的時間、地點、名義或者身份與所享有職權和所執行職權是否存在內在聯繫等加以判斷。
  除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外,信訪人還能對哪些主體及其行為提出信訪?
  答: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標誌之一。因此,在國家機關之外,將會有越來越多組織或個人承擔原本由國家機關承擔的公共職能,在不同領域、不同層次、不同地域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從而發揮著或大或小的治理作用。
  在總結我省實踐的基礎上,《廣東省信訪條例》把這些組織和個人概括為幾類:其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前者如氣象局,後者如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郵政局、報社、公立醫院、公立學校、科研院所等;其二,人民團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員,如貿易促進會、殘聯、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等社團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負責人或者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人員;其三,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雖然這些組織並不是法定的國家機關,但它們在事實上履行了公共職能,是國家機關公共權力的延伸。因此,信訪人有權利對這些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意見和投訴。  (原標題:信訪條例百題專家答問專欄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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